12月20日電戀愛期間情侶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,分手后應如何分割,是一筆很復雜的“感情賬”。最近,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松江法院)審結了這樣一起同居關系析產糾紛。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,女方則獲得補償款60萬元。
基本案情
2008年6月,24歲的劉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同是滬漂族的年輕女孩張某,相處半年后,情投意合的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并開始同居生活。
眼看上海房價一天天往上竄,感情穩定的兩人下定決心早日共筑愛巢,憧憬著美好的未來。
2011年年初,雙方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,合伙購買松江一套面積為89平方米的期房,房屋總價款為136萬余元,其中首付款為41萬余元,分別由劉某支付21萬余元,張某支付20萬元,銀行貸款為95萬元。房屋主貸人為劉某,產權預告登記在二人名下并完成了交房手續。后兩人因性格不合,感情出現裂縫無法彌合,最終于2013年底決定分手。
分手后,兩人對于共同購買的房屋歸屬及補償數額問題意見不一,造成銀行作為抵押權人起訴查封房產,最終無法如期辦理產權證。無奈之下,劉某一紙訴狀將昔日戀人張某告上松江法院,請求將房屋判歸自己所有,并由其支付對方折價款50萬元。
庭審中,被告張某同意就系爭房屋進行析產分割,亦同意系爭房屋歸原告所有,但要求原告劉某向其支付評估價格50%的房屋折價款。
原告陳述系爭房屋每月的銀行按揭貸款均由其一人償還,并最后于今年3月一次性付清系爭房屋的剩余銀行貸款本息83萬余元并支付契稅1.9萬元。
對此被告表示最后的一次性還貸其確實沒有參與,但同居期間其也有參與共同還貸,前后以現金和支付寶的方式交給原告至少5萬元用于還貸。
因雙方對于系爭房屋的市場價值爭執不下,經原告申請,法庭依法委托房地產估價公司進行了評估。評估結果顯示在滿足全部假設和限制條件下,系爭房屋市值總價340萬元。房屋市值扣除銀行貸款及相關購房成本后,經折算,被告張某最后主張原告支付其房屋折價款65萬元及契稅1.9萬元的一半。
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,共有關系終止時,對共有財產的分割,有協議的,按協議處理;沒有協議的,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,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、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,合理確定雙方的份額。
原、被告因建立戀愛關系而共同購買了系爭房屋,且該房屋產權預告登記在原、被告兩人名下。現原、被告雙方已終止戀愛關系,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財產,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,雖然系爭房屋尚未領取產權證,但因房款已經全部付清,房屋也交付完畢,具備分割條件,故應予分割。
根據原、被告對于系爭房屋的貢獻大小及本案的實際情況,松江法院判決認定系爭房屋歸原告所有,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60萬元。
法官說法
本案中,根據原、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雙方對于房屋的出資貢獻有所區別,主要體現在房款的支付上,系爭房屋房款支付主要分為三部分,具體如下:
首付款部分。由原告支付21萬余元,被告支付20萬元;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還貸部分。原被告就同居期間系爭房屋貸款償還問題有所爭議,二人在同居期間雖然經濟各自獨立,但根據相關證據,原、被告之間存在經濟往來,故可確認原、被告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對還貸均作出了一定的貢獻,其中原告占較大貢獻,被告占次要貢獻;同居關系終止后還貸部分。因為此時雙方已經解除同居關系,原告一次性還清銀行貸款本息,被告也予以認可被告沒有參與,由此確認同居關系結束后的還貸全部由原告作出貢獻。
法院據此作出如上判決。